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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人社部{2016}5号文件相关规定,如从外省转入的养老保险关系中存在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养老保险缴费,需由补缴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如不能提供相应文书,将无法办理接续业务,已转入基金将退回原参保地;
2. 如职工在多个参保地存在缴费记录,须一次性提交全部参保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障参保凭证》
3. 职工在北京正常参保1个月中,且至少有一个月的实际缴费账户信息;
4. 外埠户籍人员还需符合:2010年1月1日以后在京首次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时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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