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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延期缴费
外埠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前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1日(含)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全部缴费年限不满15年,本人自愿,可申请在最后一家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长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由社会保障事务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自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办理延长缴费手续.有档案的本市城镇人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本市农村人员、无档案的本市城镇人员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延长缴费的书面申请,次月开始按规定缴费至15年(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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