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可申领前次未领的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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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社保政策解答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 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未领保留的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的, 缴费时间予以保留, 与以后就业的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


领取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领取标准

自2018年9月1日起,北京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244元.调整后的标准:

     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36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63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590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17元;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645元;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536元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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